企业里常见的很多职位例如前台、行政都是女性居多。
所以HR在招聘这几类岗位的时候,都格外地小心。
小心不是因为别的,而是在许多人脑海里形成了根深蒂固的思想,“女性要怀孕生子,在职场上的稳定性低。”
《劳动合同法》对“三期”女性职工实行了特殊的保护。
许多HR以为,只要是怀孕的女职工一律辞不得,而实际上这并不是绝对的。
《劳动合同法》里明文规定了几种情况,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
这个条例的存在就是站在企业的角度上,维护企业的利益。
毕竟有一些恶意“碰瓷”的女职工,没有基本的职业道德、不履行工作义务,拿怀孕当挡箭牌,为所欲为。
究竟是哪几种情况,作为企业HR的我们都应该对此有所了解。
01
孕妇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
有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怀孕也不例外。
比如公司把无正当理由连续请假7天算作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明确记录在了员工守则里,怀孕的员工若违反了该规定,单位可以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02
试用期的孕妇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间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随时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关系,也不用进行赔偿。
如果女员工是在试用期怀孕,公司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她。
03
孕妇有严重的失职行为
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行为或者营私舞弊的,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规定对孕妇也是有约束力的。
04
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员工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用人单位怀孕的事情,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因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
05
孕妇兼职并影响了本职工作
孕妇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这个劳动关系已经严重影响到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可以辞退。
06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旦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妇女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的一方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也不用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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