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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加班 请让我加的心知肚明-福建猎头网

(作者: www.lietoufj.com 来源:中人网  采编:精英猎头  更新时间:2014-4-9 13:35:51 共有1045人次浏览)

   “今天你加班吗?”已经变成白领之间常见的玩笑话。在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的今天,加班对很多人来说已经成了家常便饭,这惹得白领们纷纷吐槽,加班就算了,加班费总得给吧?如果加班还不给加班费,这也太不厚道了!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职场人士是如何对待这个事情的吧!
    火车司机讨要加班费92万元
    今年43岁的李伟杰是郑州铁路局洛阳机务段一名火车司机,由于感觉长期加班在工资方面却得不到体现,遂于3月6日向洛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递交申请,要求单位依法支付上班以来的超时工资及补偿金共计92万多元。
    李伟杰出示的一份“单位记工室打印的工时表”显示,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期间,他每月平均乘务工作时间高达277.99小时,最高一月竟达320多个小时,也就是说,如果刨去双休日,他每天工作时间都在12小时以上,“若加上单位强制我们利用休息时间学习、培训、考试以及待乘的时间,每月可能要超过400小时”。
    而铁路局声称:李伟杰提供的工时表没有加盖公章,无法核定其真实性,无法作为证据。同时,郑州铁路局方面也提供了一份李伟杰在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间的工时考勤表,并表示考勤表显示李伟杰的劳动时间没有超过法律规定,不存在加班事实。
    仲裁机关表示,给双方两个星期的协商时间,两个星期后,如果协商没有成效,仲裁委将依法裁决。
    微点评:这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执一词。事实到底怎样还有待查明。如果李伟杰真的存在加班事实,铁路局还应补给他加班费才是。
    工作时间内完不成工作量,自动加班有没有加班费
    钱女士在一家公司从事财务工作。钱女士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由于工作任务较重,8小时内难以完成任务,于是她经常自动加班。
    最终,由于难以承受较重的任务,钱女士在合同期满时,决定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她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即自己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酬劳。考勤记录也足以说明钱女士这一年以来的加班情况。然而,公司拒绝了她的要求。
    到底该公司应该不应该支付这笔加班费呢?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本案中,钱女士平时的延时加班不是由公司安排的,而是钱女士自愿进行的,且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因此,钱女士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要求缺乏依据。
    微点评:公司加班制度都是有明确规定的,钱女士想当然地认为加了班,就应该给加班费,而忽略了加班性质和审批程序。工作任务较重,可以向领导申请并说明。一张考勤表,说明不了什么?
    班车早到,也要加班费?
    某企业员工向企业所在区劳动仲裁院申请,要求单位支付他近10年的加班费。
    该员工称,在公司工作的近10年间,上下班基本上都是坐公司的班车。由于公司规定早上8时上班,但班车几乎每天7时40分左右就到单位了。因此,他认为是公司的原因导致每天要提前到单位20分钟,造成了工作时间的延长,所以公司应支付他这近10年来每天20分钟的加班费!
    那么男子提出的仲裁申请是否合理呢?仲裁院的工作人员解释说,该员工所说的每天提早到单位20分钟,并不说明他每天就在单位多干了20分钟的活,这20分钟也许被他用来干其他的事,因此这20分钟不属于被延长的工作时间。更何况,该员工也完全可以不坐班车去单位上班,是他自己要坐班车的。
    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而员工也无权单方面自己决定加班。因此,他每天提早到单位的这20分钟,不能称之为加班。
    微点评:上述员工行为,明摆着是无理取闹!
    下班延时刷卡能否主张加班费?
    2009年8月,贾某应聘到某超市人力资源部门工作。在此之前,超市曾经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员工考勤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贾某入职后,超市首先将该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交给贾某签阅、学习,并择日对贾某的学习成果进行了笔试。贾某通过了考试,并且没有对规定提出异议。
    半年多来,贾某对工作应对自如,从不用加班工作。自2010年3月起,贾某下班经常延时刷卡,但没有向超市要加班费。2010年10月10日,贾某向超市提出了辞职,并要求给付加班费但是遭到超市拒绝。于是,贾某拿着利用工作之便打印的考勤记录单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超市给付加班费1.5万元。
    超市辩称,贾某延时刷卡,并非因为工作原因,而是在复习司法考试内容。这并非单位安排,因此不应视为加班。另外,超市的《员工考勤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如工作需要加班的,员工应当使用书面加班审批单(员工、单位各一份)申请,经主要领导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作为计算加班费的依据,否则不视为加班。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提前申请的,必须在加班3天内补办手续,否则不视为加班。”
    微点评:在这里不得不说贾某的“聪明”。可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庭审中贾某没能出示加班审批单,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最终驳回了贾某的仲裁请求。贾某可谓是“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休息日“被培训”,算不算加班?
    2011年10月16日和10月17日这两天,原本是家住右安门玉林里的张先生早就计划好的出游时间,但是10月15日,张先生所在单位的老板却突然通知他周末需要加班,说是有重要的会议,而且会后还要进行工作培训。
    张先生十分不情愿参加培训,“平日工作繁忙,难得休息日可以轻松一下、陪伴家人,却被变相加班,实在难以接受。”可公司也有难言之隐:公司组织架构庞大,每个部门都有各自的计划,想要一次把全体员工集中在一起又不影响正常运营,休息日似乎是不二之选,何况有些培训是由第三方机构组织,时间不由企业做主。
    微点评:张先生和公司都有自己的道理。其实,休息日培训究竟算不算加班,是要视培训的具体内容而定的。如果培训是由用人单位安排、与劳动者工作内容关联度较高,或带有一定 “软强制”意味,如果单位规定 “不得无故缺席”,或对缺席者进行罚款、扣奖金等处罚,则这类培训在实际中被认定是加班的概率较高。如果培训是自主报名参加、或与劳动者本职工作关联度不大,如有的企业会在休息日向员工提供语言培训、计算机技能培训,则实际中不被认定为加班的可能性更大。所以,休息日“被培训”算不算加班,就看公司规定吧。
    最近加班猝死的新闻不断,也让人们纷纷警惕起来。“冒着猝死的危险”加班,加班费总还是要赚的吧!白死了那可不冤嘛!所以各位加班的职场人士,该要的加班费还是要找老板讨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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